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
评 定 细 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申报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具有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工程标准。设区市工程质量安全或相关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年度省优工程项目的推荐评定应按本评定细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省优工程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应具备主体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全部施工完成,使用功能完善。工程应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通过竣(交)工验收,并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二)工程规模须符合“申报福建省省优工程建设规模”要求(详见附件1)。
(三)创优策划目标明确、过程控制措施到位,样板引路。
(四)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五)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并已获得设区市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标准要求。
(七)建筑物室内外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室外工程应全部按设计图纸施工到位,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商住楼住宅部分工程(含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商务部分):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按图施工到位;室内分户(层)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甩项;
2.商住楼(非住宅部分)工程:2层及以上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按图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
3.公共建筑工程(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讯、交通运输类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按图施工到位;
4.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程(含办公、车间(仓储)等建筑物组成):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按图施工到位;
5.室内装饰装修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检测结论应合格。
(八)工程应在基础开工6个月内(房屋建筑工程可在地基与基础分部(或±0.00)施工完成前)按附件2要求由申报单位办理报备手续(若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计划的项目需特别注明),申请列入“福建省创建省优工程项目库”;待满足申报条件后,由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申请办理省优工程评选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3)。
(九)在推荐住宅工程创优项目时,按以下条件申报:
1.住宅项目应按施工许可证立项范围申报;
2.住宅工程项目须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入住率应达到40%及以上;
3.分若干独立标段施工的工程项目(独立施工许可证、同一施工单位),消防、供水、供电等设备安装在某标段时,其必须先行(或同时)完成施工,且通过竣工和消防验收;其他标段独立申报推荐时,先行完成有设备的标段须获得省优工程,本标段各系统须完整。
4.分若干独立标段施工的工程项目(独立施工许可证、不同施工单位),独立申报推荐时,本标段各系统须完整。
(十)公建群体建筑应按施工许可证立项范围申报。
(十一)申报装配式建筑工程时,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装配率应达到50%以上,装配面积应达到申报工程70%及以上的,项目按装配式建筑申报;低于70%的,按公建或住宅工程申报。
(十二)市政园林工程应按施工许可证立项范围申报(规模满足附件1),按设计图纸施工到位,功能完整;道路改扩建工程,新建部分应占比70%及以上。
(十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线路申报(各工区应取得独立的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其工程项目应专业配套齐全,功能完整。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营后组织申报。
(十四)行业工程应满足规模要求;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工程项目分若干标段施工的,由业主牵头按整体工程申报。
(十五)已经参加过省优工程评定而未通过的,不得再次申报。
(十六)专家可以抵达工程现场满足检查的工程。
(十七)非保密工程。
第三条 省优工程的申报单位
(一)省优工程的申报单位为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建单位由申报单位一并上报,不得单独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仅限1家。
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楼工程若地基与基础分部(或±0.00以下)和上部工程为不同承建单位时,应为承建上部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
2.市政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
(二)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施工合同造价应占承建单位施工合同总价的30%及以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应为该工程项目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幕墙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为车站站台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
3.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应为路面工程的施工企业。
(三)依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为不同家施工企业施工的,路基或路面施工企业均可作为申报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申报项目合同价款计)最多的承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四)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承建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同时申报省优工程时,应按工程项目申报(以创建省优工程备案为准),且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得分年度申报。
第四条 推荐单位所推荐省优工程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严格按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完成,且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二)经过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
(三)工程有较多的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附加分累计值应达到1分及以上。
(四)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值(按附件5表2,不含附加分)均应达到88分及以上。
(五)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工程、公建建筑群体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设施配套完善、道路绿化等工程均已按图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
2.住宅、公建建筑群体工程施工面积或幢数的工程质量应全数达到设区市优质工程;
3.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3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住宅群体应保持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功能完整。
(六)单位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以图审的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报建手续为依据,以确保单位工程主体结构的连续性和使用功能的完整性。
1.单位工程原则上应以立项范围申报,因设置变形缝的多单元超长型建筑,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主(塔)楼与同一裙房相连,无论是否设置变形缝,均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3.一个由整体连通式地下空间和多幢地上建筑组成的工程项目,应按单位工程申报。检查该单位工程时,应包括检查该整体建筑连通式地下室空间部位和保证该单位正常使用功能的设备用房。
(七)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中含有路、桥、遂等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申报时:
1.工程项目其中一分项单位工程须满足附件1建设规模要求;其道路面积可以累计,桥、遂长度不得累计;
2.多项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同时满足附件1建设规模要求时,可以整体申报,或选择其中一项单位工程申报;
3.申报的道路规模达到要求,其工程项目含有桥和隧,复查时桥、隧均需列入检查。
第三章 工程检查与复查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配合推荐单位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一)工程创优情况简要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介、主要创优措施、施工难度、工程质量特色与亮点以及工程获奖等情况。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提供抽取的样本数量、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检查和复查的要求。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
2.写字楼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9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检查所抽查套数的4倍,且不少于20套(包括住户自行装修的套数在内);
3.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9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检查所抽查套数的4倍,且不少于20套(包括住户自行装修的套数在内);
4.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分别按本条住宅工程与公共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5.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电梯前室、楼梯间、公共走道等)、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等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检查的要求;
6.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检查组对工程部位的检查要求;抽取后的样本若无法检查的,应在其余的样本中更换一套;若更换后样本仍无法检查的,应视为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不满足现场检查要求。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派专业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登高、照明、检查等工具设备。
(四)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物业单位或用户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推荐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组织检查组做好现场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现场评定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简要汇报。
(二)核对申报创优工程的建设程序文件;施工技术相关资料原件;10项新技术应用等附加分相关资料原件,确认创优工程附加分项目与分值(见附件4)。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评定,其中建筑工程可根据附件5表1、表2检查评定,城镇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和城市隧道工程现场评定重点可按照附件6执行,其他类工程项目评定可参照附件5,根据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四)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检查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10%;
2.写字楼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1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检查所抽查套数的5%,且不少于5套(包括住户自行装修的套数在内);
3.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抽查数量不宜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1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总套数的5%,且不少于5套;
4.设区市推荐省优工程的住宅、公建建筑群体工程须全数复查,抽取样本的楼层和各层住户应均匀分布;
5.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按住宅工程的规定抽取,非住宅部分按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抽取;
6.市政园林工程:不宜少于该工程建设规模或工程量的50%;
7.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电梯前室、楼梯间、公共走道等)、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电)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等主要部位应全数检查,其它部位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五)查看施工图纸、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等工程资料。
(六)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做好必要的取证、拍照以及具体部位的记载。
(七)召开检查组评议会,根据各创优工程的检查情况填写“福建省申报省优工程现场评定情况汇总表”(附件5表3、4)。
第七条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根据各设区市推荐的工程项目,会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随机抽查推荐工程项目和复查组专家人员名单,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工程项目复查。
(一)单位工程的复查原则:
1. 同一承建单位施工的同一个工程项目有2个单位工程及以上的,复查2个单位工程,其中一个单位工程由承建单位自推荐的单位工程(含地下室),另一个单位工程在余下的单位工程中(已推荐的除外)随机抽取确定;并对其余单位工程的地下室顶板、底板、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墙体、建筑物外墙、屋面等主要部位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复查;
2. 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电梯前室、楼梯间、公共走道等)、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电)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以及室外工程等主要部位应全数复查;
3. 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由复查组到达现场时随机抽取。
(二)复查组向评委会推荐原则:
1.自推荐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不推荐的,则该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不推荐;
2.自推荐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推荐的,但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不推荐的,则该工程项目除自推荐外所有单位工程不推荐;
3.自推荐单位工程、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推荐的,但其他单位工程为不推荐的,则该工程项目除自推荐外所有单位工程不推荐;
4.承建单位自荐的单位工程和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均被复查组确定为推荐的,则整个项目所有单位工程为推荐。
(三)住宅小区组团的工程项目推荐原则:
1.每个组团由施工单位自推荐单位工程供复查组复查;
2.除自推荐1个单位工程外,复查组在每个组团随机抽取2个及以上单位工程复查;
3.复查原则和推荐原则按本条款1、2项执行。
第八条 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省优工程: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二) 因质量问题自然年度被动态监管计分(“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部分)累计达50分及以上的;
(三)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的。
(四)工程质量出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3、4款规定的。
(五)地下工程外墙和顶板、屋面出现渗漏,或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或超过规范规定的结构裂缝。
(六)地基强度(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七) 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Ⅰ类桩未达到90%及以上,或出现Ⅲ、Ⅳ类桩。
(八)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工程焊缝内部质量及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九)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电梯安装工程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测试等有关安全或功能检验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四章 评审会程序
第九条 推荐单位的省优工程推荐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工程简介、质量特色与亮点以及现场检查综合评分等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评分表等相关资料等一并提交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供评定委员会质询评议及查阅使用。
第十条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将专家组的复查结果会同推荐单位的推荐结果资料一并提交省优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评定结果按时公示后及时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省优工程的,若发现质量问题,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组织专家和各设区市协会进行复查。若情况属实,将取消该工程的省优工程。
第十二条 设区市上年度推荐省优工程项目数未通过被否决的,将影响该地区下年度指标。
第十三条 设区市年度推荐工作应在当年3月份完成。
第十四条 本《评定细则》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评定细则 》(闽建质安协〔2021〕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福建省优工程建设规模
2.申请加入福建省“创优工程项目库”流程
3.申报福建省省优工程资料目录
4.附加分项目与分值一览表
5.福建省申报省优工程工程现场检查用表
6.部分房建、市政工程现场评定重点
附件1
申报福建省省优工程建设规模
序号 | 项 目 | 计算单位 | 建设规模 |
(一)住宅工程 | |||
1 | 住宅单位工程(单体)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万及以上 |
2 | 商住楼工程(2层商业或写字楼及以上)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万及以上 |
3 | 住宅小区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万及以上 |
4 | 住宅组团工程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5万及以上 |
5 | 装配式住宅小区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万及以上 |
(二)公共建筑工程 | |||
1 | 公共建筑工程(单体)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万及以上 |
2 | 群体公共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万及以上 |
3 | 游泳馆 体育场 体育馆 影剧院或礼堂 | 规模(座) |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30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
4 | 古建筑重建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5000及以上 |
古建筑修缮提升建设工程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单体3000 群体1万及以上 | |
5 | 装配式建筑(公共建筑)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万及以上 |
(三)工业建筑工程 | |||
1 | 工业建筑工程(群体工程,含物流园区和工业园区)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万及以上 |
(三)市政园林工程 | |||
1 | 城市立交桥 | 桥面面积(平方米) | 2万及以上 |
2 | 城镇道路 | 路面面积(平方米) | 15万及以上 |
3 | 桥梁工程 | 长度(米) 车道 | 300及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 4及以上 |
4 | 城市跨河桥 | 长度(米) | 800米以上 |
5 | 城市隧道 | 长度(米) | 500及以上 |
6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长度(米) | 全程长度(首、未站) |
7 | 独立供水厂 | 日供水(万吨) | 10及以上 |
8 | 独立污水处理厂 | 日处理(万吨) | 8及以上 |
9 | 园林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平方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 | 5000及以上; 3万及以上 |
10 | 公共园林工程 | 绿化面积(平方米) 投资额(亿元) | 3万以上 1及以上 |
11 | 其它市政工程 | 投资额(亿元) | 2及以上 |
(四)水利工程 | |||
1 | 水利工程 | 投资额(亿元) | 3及以上 |
(五)电力工程 | |||
1 | 电力工程 |
造价(亿元) |
2及以上 |
(六)交通工程 | |||
1 | 交通工程 | 投资额(亿元) | 3及以上 |
附件2
申请加入“福建省创建省优工程项目库”流程
申报单位登入省质安协会门户网站(http://www.fjzaxh.org.cn/)点击“申报系统——福建省创建省优工程项目库”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办理入库登记,纳入项目库的工程实行网上公示。
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施工许可证(或先行开工报告) |
2 |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且项目监理机构盖章的《工程开工令》 |
3 | 工程创优计划书 |
4 | 总平面图(单位工程由2个及2个以上幢号建筑物组成时应提供) |
附件3:
申报福建省省优工程资料目录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1 |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 |
2 | 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并盖章的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
3 | 附加分相关资料 |
4 | 总平面图(单位工程由多个幢号建筑物组成时提供) |
5 | 反映工程全貌、立面和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
6 | 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 |
7 | 工程影像(3-5分钟),内容包括工程简介、施工特(亮、难)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质量管控措施、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 |
申报参建单位需另提交以下资料 | |
8 | 参建单位分包合同 |
9 | 动态监管系统中可以查到的参建单位信息的网页截图或有明确分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盖公章上传 |
10 | 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真实性承诺书并盖公章 |
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交的所有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向推荐单位出具原件,由推荐单位进行原件复核。 |
附件4
附加分项目与分值一览表
序号 | 加 分 项 目 | 分 值 | |
1 | 体系认证 | 通过质量体系等三体系认证 | 0.8分 |
2 | QC成果奖(以省质安协会、中建协、中施企协证书认定) | 国家级 | 0.8分 |
省级(一等奖) | 0.6分 | ||
省级(二等奖) | 0.4分 | ||
省级(三等奖) | 0.2分 | ||
3 |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 (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评定) | 50%以上 | 0.3分 |
4 | BIM工程应用 (获奖证书;设计和监理确认;或各设区市质安协会验收文件) | 国家奖项 | 0.8 |
省级奖项 | 0.5 | ||
施工组织设计、过程审图、深化设计、场地规划、技术交底、施工算量、钢筋下料、碰撞检查(管线综合)、二次结构砌筑、质安协同、进度管理、材料管理等5项以上 | 0.3分 | ||
5 | 部、省级、国家级相关协会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获奖证书) | 一等奖 | 1.5分/项 |
二等奖、发明专利 | 1.0分/项 | ||
三等奖或未分等级、 实用型专利 | 0.5分/项 | ||
6 | 十项新技术应用(设计和监理确认;或各设区市质安协会验收文件) | 应用6大项以上 | 0.3分 |
7 | 标化工地 (主管部门文件) | 省级(或省级观摩工地) | 0.5分 |
市级(或市级观摩工地) | 0.3分 | ||
8 | 绿色建筑标识 (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标识证书为准) | 三星级 | 0.5分 |
二星级 | 0.4分 | ||
一星级 | 0.3 | ||
9 | 工程资料电子化(以当地城建档案馆归档证明) | 竣工验收电子原件率应达到50%以上,其中竣工图应为电子原件。 | 0.5分 |
注: 1、附加分可累计加分,累计分值3分封顶;
2、同一加分类别,取得分最高项,不累计加分;
3、各附加分项目应归属或应用于申报工程,申请单位应提供证明材料供复查组现场检查时核实使用;